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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郵工控訴檢察官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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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郵工控訴檢察官吃案這種不起訴處分如何維護經濟社會應有的秩序?政府設置「郵政」之目的:僅是藉由『國家經濟秩序以客觀情勢力量平均成本提供一定水平服務各種不同地區的國人』,在郵件中以資費互補方式,使零星、散戶與大宗交寄,在都巿與偏遠地區作資費互補,使文明便捷的都巿或大宗戶分擔偏遠、零星、散戶或弱勢族群收寄較重的成本負擔,本就是文明社會應盡的責任,也是國家經濟秩序重要的一環;中華郵政公司所提供的服務依法必須含括全國各地,這和民營業者只選擇有利可圖的『都巿叢林』是不同的。92年中華郵政改制為公司後,民營遞送業者如雨後春筍蠶食鯨吞原屬於中華郵政公司大宗客戶;並交代大宗戶:「郵政符誌」(國內郵資已付)之標章一樣照印,民營業者再將都... 顯示更多 小郵工控訴檢察官吃案這種不起訴處分如何維護經濟社會應有的秩序?政府設置「郵政」之目的:僅是藉由『國家經濟秩序以客觀情勢力量平均成本提供一定水平服務各種不同地區的國人』,在郵件中以資費互補方式,使零星、散戶與大宗交寄,在都巿與偏遠地區作資費互補,使文明便捷的都巿或大宗戶分擔偏遠、零星、散戶或弱勢族群收寄較重的成本負擔,本就是文明社會應盡的責任,也是國家經濟秩序重要的一環;中華郵政公司所提供的服務依法必須含括全國各地,這和民營業者只選擇有利可圖的『都巿叢林』是不同的。 92年中華郵政改制為公司後,民營遞送業者如雨後春筍蠶食鯨吞原屬於中華郵政公司大宗客戶;並交代大宗戶:「郵政符誌」(國內郵資已付)之標章一樣照印,民營業者再將都市叢林收件客戶自己降價攬收、投遞,再將偏遠地區之郵件交由中華郵政公司各地分支局交寄,致使中華郵政公司原有之服務成本嚴重擠壓,甚至郵政本業由盈轉虧,民營遞送業者因無回收機制,所有因故退回之郵件均由中華郵政公司概括承受,變成民營業者收錢,後續問題均由中華政公司各分支單位善後。此一奇特現象從92年至今仍無法改善,檢察官若不予以起訴,是否代表印有中華郵政公司LOGO之郵件民營遞送業者仍可繼續洽攬?檢察官對本案之處理方式擺明的就是要吃案。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郵政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茲敘理由如下: 一、 告訴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意旨略以: 被告宋志文係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強訊郵通公司〉之負責人、經營印刷品、文宣之派送業務,被告魏瑞宏係受雇於強訊郵通公司之派送人員。被告等二人明知除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或授權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竟未得告訴人公司同意或授權,於民國97年5月17日某時,意圖供行使之用,由被告同意或授權,由被告宋志文交付信封上印有偽造告訴人公司所申請註冊之商標名稱與圖樣及「國內郵資已付」符號之信件6封予被告魏瑞宏為投遞業務,擅自使用告訴人之註冊商標名稱圖樣與符號。因認被告等二人涉有違反郵政法及商標法等之罪嫌云云。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訟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 本件訊據被告等二人均堅決否認涉有上揭違反郵政法及商標法之犯行,均辯稱:星展銀行原委託告訴人中華郵政公司遞送郵件,後因郵資費談不攏才改由強訊郵通公司遞送,但因信封印刷公司及日紳藝術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稱日紳印刷公司〉人員之疏失,於印刷時未將告訴人公司之商標名稱及圖樣與及「國內郵資以付」之符號予以覆蓋,才會導致該信封上有告訴人公司之商標名稱、圖樣與符號,伊等實無侵害告訴人公司之商標權等語。經傳訊告訴代理人李諸禮即告訴人公司之職員指稱:告訴人公司與寶華銀行〈即星展銀行之前身〉訂有郵件運送契約,亦授權寶華銀行使用告訴人公司之戳記;告訴代理人楊家宜即告訴人公司法務人員亦陳稱:告訴人的確有授權寶華銀行使用告訴人公司之商標名稱、圖樣與符號,星展銀行收購寶華銀行後,郵件運送契約及商標授權契約亦由星展銀行承受,故星展銀行係屬有權印刷使用告訴人公司及戳記,惟依運送契約星展銀行應委由告訴人公司遞送郵件,而非委由其他民營公司等情,亦與被告等二人前開之辯詞相符。綜上所述,星展銀行委託日紳印刷公司之信封上有告訴人公司之商標名稱、圖樣與符號,屬經授權合法使用,並非偽造,而被告等二人僅單純受星展銀行委託運送郵件,前開商標圖樣與符號殯非被告二人所印製,自非被告等二人仿冒告訴人公司之商標名稱、圖樣與符號是僅以其所遞送之星展銀行郵件上,有上開告訴人公司之商標名稱、圖樣與符號為依據,並未查獲被告等二人有其他違反郵政法及商標法情節之具體事證,尚難認定被告等二人有何違反郵政法及商標法之情況下,自難遽入人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定被告有何犯行,睽諸首頁說明,應認其罪嫌不足。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0款為不起訴處分。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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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 問題在於到底是疏失還是故意? 信封印刷公司及日紳藝術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稱日紳印刷公司〉人員之疏失,於印刷時未將告訴人公司之商標名稱及圖樣與及「國內郵資以付」之符號予以覆蓋 原告如果認為被告故意 就應該舉證 並證明其有惡意 因為印刷廠可以聲稱對於郵遞契約不知情 所以不會有刑責 但是被告如果發現印刷錯誤就應向印刷廠要求重印 而非繼續使用侵權的信封 為了節省重印之費用而去侵權使用他人logo根本沒有理由 所以檢察官的不起訴是有爭議的 不過 這種不起訴處分 比比皆是 版主太大驚小怪了 簡單的講 檢察官已經私下被疏通了 2009-03-20 21:18:32 補充: 這個案子就好像駕照過期卻照常開車 小老百姓當然會被開罰 但是駕照過期只是違規而非犯罪 也不至於被關 這個案子也是一樣 是否有嚴重到要判刑 外人無法判斷 不過如果跟一般人盜版被判刑的情形相比 這個檢察官顯然是......之輩 2009-03-21 13:16:38 補充: 創造服務的價值是本公司的宗旨,嚴謹製程,顧客滿意是公司的終生指標,日紳藝術印刷有限公司已於2006年通過ISD9001認證,在作業流程上達到更有效的管理,.................. 獲得ISO9001的廠商竟然會桶出這麼大的紕漏?真是裝肖的 不過本件被告應該是星展銀行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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